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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津市市激励消费措施十八条(第一批)的意见征集

发布时间:2020-04-25     访问次数:2037     信息来源: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    【字体:  

  • 津市市激励消费措施十八条(第一批)

   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消费专项扶持基金,本激励措施所涉及相关消费奖励资金均从基金列支。

    第二条 鼓励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,由行业协会指导推动行业发展。

    第三条 搭建津市本土电商运营平台,鼓励本土电商企业入驻、投入运营。

    第四条 鼓励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与餐饮店(公司、私营业主)联点合作解决职工就餐问题。

   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的住宿、餐饮个体及企业,所缴税收超出上年度税收基数的,按照超出部分地方留存的50%标准给予纳税户奖励。

   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宣传部、市总工会、市文旅广体局结合主题党日、文明创建、工会活动等中心工作,联合各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开展“津市人爱津市·津市人游津市”活动。

    第七条 出台《津市市旅游促消奖励办法》。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(津市以外)来津旅游,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、3000人次、5000人次,且在市内住宿一晚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每人次5元、8元、10元奖励,没有在市内住宿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每人次3元、5元、8元奖励。

    第八条 在全市开展“津市人爱津市·津市人用津市产品”活动。紧扣产品产销节点,鼓励企业量身定做津市特色食品礼包,在商场超市设立津市特产专柜。大力组织本地农副产品线上销售和超市、农贸市场的供应,鼓励广大群众及职工会员采购本地产品。

    第九条 针对在津市消费的发票(购买不动产除外),票面金额在100元(含)以上的,每月开展一次发票摇奖活动,活动奖金总额为上年度相关服务业形成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%。

    第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部分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定本地供应商;限额以上部分的采购经网上竞标后,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以自行协商是否出具本地税票。

    第十一条 本地建筑企业将域外税收缴在本地、外地建筑项目本地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,按税收地方留存的30%标准给予纳税户奖励。建筑公司的总部、市场、人员均在外地的本地建筑商,在津市设立新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依法纳税的,享受同等奖励政策。

    第十二条 出台购房补贴政策,以国资共有产权形式,对在津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、商业用房的购房者分别给予2万元、5万元的购房补贴。

    第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开发商推出精装房。合同约定开发企业推出一定比例的精装房,并按照精装房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%的标准奖励给开发商。

    第十四条 继续实施棚改安置补贴政策。安置对象可享受新建商品房5万元(产权共有)、二手房3万元(产权共有)政策。

    第十五条 对外地(含津市乡镇)在津购房者给予津市城市户籍同等待遇,在义务教育阶段,以不动产产权证为认定方式,提供学位,不再额外收取借读费。

   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外的室内装饰企业来津注册公司,从事设计、施工等建设活动,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本地产品或本地经营户销售的产品。

    第十七条 鼓励镇街成立专业建筑队伍,引导群众装修、建房由本地专业队伍承建,新增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%返还镇街。

    第十八条 对新增从业者开设办证绿色通道,通过减环节、减材料、减时限,推进从业者从速入市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,提供15万元/人的两年免息创业担保贷款。

    本激励政策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执行,暂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。相关具体政策解释权归属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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